用工單位以請病假不批准然後以曠工處理該怎么辦

時間 2022-09-26 01:55:10

1樓:北京律師許延慶

用人單位違法,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者患病,享有依法休病假的權利。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執業醫師診查,需要停工**休養的,由執業醫師出具病假條,勞動者持病假條按用人單位規定程式辦理請假手續。

法律分析

發生勞動爭議怎麼解決: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糾紛的途徑。

協商解決的雙方以自願為基礎,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仲裁程式。2、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程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會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不適用調解程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3、仲裁。

若雙方經過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式適用於各類糾紛,但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商處理,不適用於仲裁程式。

除了這種爭議,對於其他爭議,仲裁程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法院審判。

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判程式是勞動糾紛處理的最終程式,實行兩審終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檔案,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處理合法的,只能接受;違法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者請病假,應當由職工本人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後,需要停工**休養的,由執業醫師出具病假條,職工持病假條(一些單位還需提交病歷和就診發票)按用人單位規定程式辦理請假手續。但急診的,可以就近入院,口頭請假,事後即使補辦手續。

勞動部、 ***經濟**辦公室、 衛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勞險字〔1992〕14號

二、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傷病職工的休假和復工制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稽核批准。傷病職工需要轉入長休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鑑定,經企業行政批准。

員工請病假沒有經過批准可否按曠工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請病假未批准不出勤,一般應按曠工處理。

何謂曠工,原勞動部曾經規定,曠工是指非不可抗力因素,職工既不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而不按時上下班的情形。員工請病假未批准不出勤,符合曠工的定義,一般應按曠工處理。但是,員工確有患病需要休息,依法提交了指定醫療機構病假條,用人單位不予批准可能涉嫌違法或者顯示公平的,不可以按曠工處理。

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覆函》

勞力字(1990)1號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即屬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

勞動部、 ***經濟**辦公室、 衛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勞險字〔1992〕14號

二、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傷病職工的休假和復工制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稽核批准。傷病職工需要轉入長休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鑑定,經企業行政批准。

4樓:阿丟愛晚晚

答:對於病假員工的管理是用人單位比較棘手的事情,因此,各單位都規定了一些對病假的請假要求。例如:

指定醫院出具病假證明、本人親自到公司請假、請病假必須經公司領導批准等。這些要求如果作為公司的管理制度,本身在法律上沒有問題。

員工請病假不批准,就算曠工?

5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請事假,用人單位不批准,勞動者曠工不上班,用人單位算勞動者曠工是合法的;如果勞動者是病假,並且有醫院的病歷以及住院證明,如果用人單位算勞動者曠工,則是一種違法法行為。

勞動者無故曠工,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據勞動法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一定的罰款的,如果因為勞動者的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賠償的。

6樓:上圩農場主

這是不合理的,員工有病就應該請病假治病,不批准最多隻能算事假算曠工不合理。

7樓:端端

是的,請假沒得到批准的一般都算曠工

請問病假不批按曠工處理?

8樓:法邦網專家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休病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益。公司的規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無效。

病假條不批按曠工開除且不賠償我該怎麼辦

9樓:闖王行天下

勞動者病假的,只要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和住院證明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勞動者病假期間的工資的,其中病假期間的工資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病假期間的工資以及被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請病假不批算曠工單位做法對嗎

10樓:中顧法律網

員工請病假不批算曠工開除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職工有病休和享受病假待遇的權利。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在此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二、相關法律依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11樓:

企業單位的做法不對,職工有病休和享受病假待遇的權利。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

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2023年政務院頒佈的《勞動保險條例》和202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2023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具體內容有:

(1)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擴充套件資料

1、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

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

2、對於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

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企業中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請事假每個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照發工資,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工資。

職工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和路程期間內,照發本人的標準工資。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過單位領導批准,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期。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職工可以享受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為5至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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