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勞動法)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時間 2022-10-06 17:50:17

1樓:匿名使用者

1.若員工提前辭職,公司有權收回之前發給該員工的所有工資跟獎金。

這一條就是無效條款,也是不起作用的條款,工資和獎金是員工勞動報酬所得。任何人無權剝奪。

如果是在崗前,公司派你學習或是深造,未滿合同期限公司有權追究就派你學習和深造的損失。

2.辭職需要提前半年。雙方約定,未約定根據勞動法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1違反《勞動合同法》 屬於霸王條款,無法律效力

2辭職提前半年違反《勞動合同法》--該效力待定。你如果自願接受該條款就有效

3樓:法律人

你好。所謂擬定條款:附加條款:1.若員工提前辭職,公司有權收回之前發給該員工的所有工資跟獎金。2.辭職需要提前半年。都屬於公司違法,這些條款無效。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合同,你公司合同約定要提前半年是違法的。

你若提前辭職,只要遵循合法的程式辦理就可以,公司無權剋扣你的獎金。

救濟途徑:你可以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如果不服仲裁裁決再向法院起訴。

4樓:我是廣州張律師

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適用哪些方面,你可以去看一下,本律師認為,你們那一個部分是可以撤銷的合同條款

5樓:泠映爍山新

不合理,勞動法規定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即可辭職,公司的規定和勞動法相違背是無效的

法律:勞動法相關法理: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

6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明確的是:支付雙倍工資的規定自2023年1月起實行,之前並不適用。

1.此協議是否有效取決於甲在簽訂協議時是否自願、是否受到脅迫、是否有重大誤解等因素,如前述情形均不存在,原則上協議是有效的;當然,如果員工(甲)認為該協議顯示公平,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企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甲的補償金遠遠超過10w,那麼,員工(甲)是可以反悔,而要求企業按照法定標準予以補償的。

2.員工(甲)起訴後,如企業支付的10w補償金超過其應得的補償,即:甲應得補償低於10w,甲可以撤訴而無需返還(企業提起反訴的除外)。

對提問者補充之補充:

在顯失公平情形下,此种放棄完全可以反悔的,並不矛盾。

7樓:

如果起訴,當然要返還10w,這屬於民事糾紛,法律還是以自願原則為基礎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 不是很熟悉~~~ 不過你說的這個條款肯定無效 不能在協議中約定規避法定義務的條款 該條款無效~~~

但是起訴能不能勝訴就不得而知了 我覺得你們這個協議 已經是達成調解了 可能不能再要求其他補償了~~ 個人意見哈

9樓:

1合同法規定了,合同條款不得以規避法定義務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因此當事人以員工法定補償金作為合同標的,此協議無效。員工可以反悔,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2合同無效的,當事人應退還收取的錢款。那麼員工就要退還收取的10w。

10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雖然傾向於保護工人,但核心的宗旨是和諧,在這個大原則下,允許雙方協商一致解決糾紛,協商結果可以與法律規定內容不一致。

2、但要注意,所謂的協商應該是爭議發生後的協商,不可以是預先協商。那種預先就在勞動合同里約定沒有補償金、加班費只給一半之類的東西是無效的,被勞動合同法明文禁止。

3、法律不但允許,而且鼓勵採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即使是法院的生效判決,都允許在執行階段大家和解,不按生效判決的金額履行,你說的情況更不在話下。當然,和解過程必須是自願且合法的,否則和解協議無效。

4、但要注意,員工雖然可以通過和解放棄實體權利,但他仍有反悔並仲裁的程式權利,雖然在仲裁時他會輸,但不能因為他承諾不去告,仲裁就真的不立案了。

違反勞動法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11樓:黃岡律師楊登釗

違法部分無效,不必然導致合同整體無效!

12樓:楊超v律師

違反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的無效

13樓:戚廣利

違反勞動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有效嗎?

14樓:刺身金魚

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法規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15樓:

得看是哪一類合同,如果是勞動合同,那麼是有效的。如果是租賃合同、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有名合同則永遠無效。

一、勞動合同

1、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根據《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五十六條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2、可以認定為無效的。同時公司強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等合法權益。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還可提起訴訟要求維權。

二、有名合同

法律上說的無效的合同永遠無效是指《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租賃合同、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都是有名合同。

16樓:鄒寄蝶

這得結合具體的問題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提問人的追問

解除是事實了,如果當時及時提請仲裁(不是訴訟)可以認定是方面解除,要求公司賠償。只是現在過了時效了(一年)了。

提問人的追問

我在網上看見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永遠無效。

法律上說的無效的合同永遠無效是指《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租賃合同、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都是有名合同。而勞動合同並不是有名合同。另外一點是,有論主張無效還是對所簽訂合同的處理和相關請求,都有一個時效期限。

你有關勞動合同而發生的權利主張即仲裁期限已過。現「舊事重提」已難處理了。

這種合同在勞動法面前有效嗎?對我們職工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17樓:徐菲

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到勞動部門領取的正規合同,而且還要經勞動部門蓋章鑑定方可,單位一份,你自己一份

你看看以下的幾條都是與你的情況相關的條款,認真讀一下吧,我想對你會有幫助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8樓:紙影蝶夢

如果說沒有其他的合同就這一個合同的話這合同是無效的,你可以簽訂,但是在執行的時候可以不按照這合同執行的,如果對方強制的要求罰款或者其他的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部門反映。還有就是合同應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方一份的。

19樓:伊戰老兵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工資、工作地點時間、工種等)。規章制度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條款無效,第三條違法。

20樓:夏侯侯歌

這個合同沒有規定關於工資、待遇、勞動保障、工作時間等條款

不夠完善,但你可以簽訂,沒有太多不可以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條違反國家勞動法規。

這個合同有效嗎?

22樓:樑學軍律師

1、單位除法律規定的扣繳個人所得稅等情形外,不得扣員工工資;員工有權利依據勞動法的規定提出辭職,這是勞動者就業的權利。

2、單位必須為員工包括適用期員繳納社會保險。

違反勞動法的合同即使簽了是不是也不生效???

23樓:匿名使用者

籤啊,為什麼不籤呢!

對於這們的單位就得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簽完了你就可以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去投訴了,讓單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

如果你不想簽了,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及補繳社會保險那是相當的合理。

因為單位沒有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你可以直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單位必須給予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於單位應當給你補繳的社會保險,按照每年的繳費基數單位繳納單位的那部分,你只需要負擔你個人應負擔的那部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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