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賠償中當地平均工資的問題

時間 2023-03-26 20:10:10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以公司所在地或勞動合同最後履行地為準!

地區平均工資,去當地統計局**查詢!一般5月份更新!

2樓:匿名使用者

1、應按照公司所在地上海的平均工資計算;

2、平均工資的資料就是指解除合同的上一年度;

3、資料由各地統計機構釋出,10年的資料大約在4、5月份釋出。

如有幫助,!

3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規定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如果你的平均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指註冊地)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按照三倍的標準支付。

如果不超過那麼按照你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後,如果公司不同意續簽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補償數額是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最多補12個月,按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如果勞動者平均工資高於社平工資3倍,按社平工資的3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湖北律師王靜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才向其支付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否則還是支付本人的月工資。

6樓:璩長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賠償是按本人平均工資還是本地平均工資呢?

7樓:龍禧律師

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正常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金是按照本人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

但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望採納。

合同到期的平均工資,是如何定義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按前12個月工資平均數是應發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應得=應發。

應發工資當然是扣除三險一金、個稅、水電房租費前的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以應發工資計算。是連個人負擔的保險、自己使用的水電費…等,也要加回去計算。

10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合同到期怎麼經濟補償 工資高於月平均工資三倍

11樓:亢名蔚蓓蕾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以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在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表態不續簽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如降職降薪)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算起(晚於2008.

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按照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稅前收入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提成。

你的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金按照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同上。

合同到期,可是今年都是基本工資怎麼賠償

像這種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是否可以獲得賠償?如果賠償是按合同上的最低工資還是每年收入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

12樓:臭豆腐安心

1、若是用人單位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時,就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你經濟補償。其標準是:自2023年1月1日起,你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月工資的標準指:你在本單位工作的最後12個月工資的月平均工資額。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不是勞動者個人的原因,從原用人單位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所以「老闆以09年公司名稱變更為由只從09年開始賠償」是不合法的。

13樓:

1、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應當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工作滿半年不足一年的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足半年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這邊的月工資指的是勞動關係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單位名稱的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從這來看你這位老闆和老闆娘通過這種手段來減少經濟補償也是不合法的,應當補償所有的工齡。呵呵,這一對可真有心計啊!!

合同到期,今年的平均工資沒有去年的高,該怎麼陪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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