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除合同的事,民法通則關於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時間 2022-03-21 23:35:14

1樓:穀子劉

1、看您們籤的勞動合同或者公司管理制度是否對於勞動者解除合同有相關的約定,如果有約定或規定依據約定或規定辦理,如果沒有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交辭職信;

2、最好是協商解決辭職問題,一般單位會同意的,如果不能達到結果,可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解除合同;

3、辭職過程中,注意工作和財務上的交接,避免發生糾紛。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參考下文

1、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單位無權干涉,單位要是限制你辭職那等於強迫你勞動是嚴重違法。

2、寫個辭職報告交給領導,最好通過郵局用**信函郵寄,免得單位耍賴說沒收到你的辭職信。

3、事先做好安排,收集好證據備用,合同書、工資、財物等做好處理,免得日後麻煩。

4、法律依據,附在辭職報告裡,不是強迫辭職你就沒補償金了,要有拖欠工資等可能會走勞動仲裁的程式。

《勞動法》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第31條規定實際上賦予了勞動者無限辭職權,它意味著:

任何一個勞動者,不需要舉出任何法定理由,不以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為前提,均可以辭職的形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區分高階和一般勞動者:一般勞動者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對高收入人群的兩個高額限定:(1)月工資高於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社平三倍支付。(2)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5、幾種常用的辭職信的格式選擇一個

辭職信格式申請一: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經理:

我寫信目的是通知您我要辭去****(工作崗位名稱)的職位,並且立即生效。最近公司發生的一些事情有悖我個人的理念及風格,驅使我更換工作。能有機會在**公司工作學習,我感到不勝感激。

辭職信格式申請二: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經理:

我將於某月某日正式辭去我在**公司的**職位。離職之前,我有*周時間來幫助移交工作。雖然我很高興能在**公司工作,但我已得到另一家公司提供的更適合我事業目標的職位。

很遺憾我不得不辭職。祝您和**公司好運相伴,未來更加興旺發達。

辭職信格式申請三: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經理:

本人因個人原因(可寫具體內容,也可不寫),現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非常感謝在此工作期間領導及同事的幫助。我將用一週(或是根據實際情況)的時間,進行工作的交接。望領導批准。

附:工作交接清單(將自己的工作詳細寫清,要一條一條的)

3樓:大豐來客

1,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要求解除合同。

2,如果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解除合同可申請仲裁,或直接走人,但要做好工作交接、對單位一些不易對外公開的資訊等要保密,以免給自己惹來麻煩。

如有幫助請採納!!

4樓:

第一,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那麼你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如果用人單位不予批准,三十天期滿後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已經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辦理保險轉移手續等。

第二,如果用人單位有一些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比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情況,那麼你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提前通知單位或徵得單位同意。

第三,如果你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有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或服務期的協議,那麼根據協議約定儘量不要違約,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或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司法實踐,如果單位有上述38條中的違法違規情況,你可以隨時辭職,不需要事先告知單位。同時,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工資支付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不存在38條情形,你同樣可以辭職,不過需要提前30天通知。通知的時候主要保留好證據,比如通過電子郵件或ems寄送。如果你辭職以後不想繼續做了,教你一招,你可以想辦法請病假,不過病假需要病假單,這個就要你自己想辦法了。

歪門邪道,聽過就罷。

6樓:東山磐石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有符合以上條件,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還有疑問可以補提

7樓:福一律所凌律師

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一般用人單位不會不願意的,除非他們在你身上曾經進行過培養。

有一點要注意,你這樣解除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話,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愛的感覺源自眼睛,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明確該合同的性質,如果是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解除合同前30日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如果不是勞動合同,請提供詳細案情以便研究。(聽口氣好像是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接受勞動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如果它不予配合,你可以找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它。

如果有必要進行訴訟,應先通過勞動仲裁,不服仲裁的向法院訴訟。訴訟費用一次10元。用人單位可能要求你償付違約金之類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你進行專門的培訓或其他投入,那它也就無權要求你進行任何償付。

相關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10樓:隻影讀夜

我國《勞動法》第37規定,要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兒,你已經幹了1年半,所以第二種情形不予考慮。你要想解除合同,只需提前一個月提出即可,但是你務必要以書面的方式提出。這也就是我們通常看到的「辭職信」!

所以你只要提前30天寫了辭職信交給你所在的單位就行了,其他也就沒有要做的了!

11樓:cqb_局外人

不一定,要看你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有沒有附加另外的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雙方是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憲法規定,雙方均應嚴格遵守,正常情況下,你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具體操作就是,提前一個月遞交書面辭職申請,通知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解除合同,你可以與用人單位好好協商,只要沒有證件什麼的被扣,一個月後你可以自動離開.

12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

2.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然後準備工作交接,交接完畢,30天后,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可以離職。

3.沒有不同意一說的。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擁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是需要提前30天告知。

13樓:匿名使用者

朋友,你要辭職,必須向單位提前1個月到3個月以書面的形式提交。一般辭職信裡面都有相關辭職原因,所以一般情況下都是答應的。再者,一般公司都是15號以前或者月底結算工資,你可以直接走人的

民法通則關於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4樓:白霧瀰漫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94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

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宣告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

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為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比如債務人將惟一的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預期違約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這就是默示毀約。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仍未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後,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

催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請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給予債務人必要的履行準備時間。合理期限的長短,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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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新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 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