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問題

時間 2023-09-25 22:09:31

1樓:網友

08年,在深圳,我的情況和你一樣。那個時候我專門去勞動部門諮訊。最後得出乙個結論,找仲裁機構是沒用的,為什麼呢。

以被廠方買通。所以,這個問題你找勞動局,一定是白找,他會告訴你是合法的。

第二。關鍵就是你那個合同,如果你簽了合同,現在公司說由於他們公司的問題叫你離開公司。這種情況在勞動法中是不合法的,說明你可以叫公司給你除工資之外的補償。

但問題還有個關鍵。就是你用什麼證明是因為"公司長時間沒有業務讓你離開公司",這點很得要。

根據以上二點。你可以想象到。如果要想得到其它的賠償,必須通過法院。唉,如今的那些大公務員大爺們實在是bt。所以你自已斟酌。

2樓:小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單位與勞動者領導關係還沒有到乙個月,是沒有違反勞動法,況且你們還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所以你只能怨選錯了單位。

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怎麼辦

3樓:李俐

1,如果用人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違法的話,用人單位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做滿一年按2個月的標準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枝判運系不違法的話,則無需支付任何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衝困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或者猛梁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人有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一、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1、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的單方面過錯;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四種情況解析

4樓:鄭萌

一、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無過失性解除。

根據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孝鬧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經濟性裁員。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粗棚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要強調的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上述非過失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用人單位通過以巖慎則上三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四、過失性解除。

過失性解除也可稱作隨時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

5樓:劉偉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合同解除需要付違約金嗎。

看情況而定:

一)如果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違約解除合同,則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合同解除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二、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頌裂下列五種: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於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不進行履行催告,徑直行使解除權。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後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粗老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這是乙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展留足了野凳閉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面解除合同

6樓:黃懷偉

法律分析:可以,但做了嚴格限制。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遲梁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碼褲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純譁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如何解除合同?

7樓:張平

法律分析:(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蔽空權益的情況並予啟沖以制止。(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2年備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巨集旁瞎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勞動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 協商解除。勞動法 第24條規定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2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根據 勞動法 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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