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合同,加班公司不發放加班費怎麼辦

時間 2021-09-07 07:55:14

1樓:

沒有勞動合同沒有加班費,勞動者可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存在的違法事實,包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超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

我的建議是,繼續上班,收集證據,然後仲裁。

你要收集的證據,包括:1、確認你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工作證,工作服招聘登記表等,或者你在店內工作的**)2、公司有****的事實證據(你只要用**拍下考勤時的情況即可)3、另外,如果有工資條也要收好。

證據1,是為了證明你跟單位有勞動關係,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以防單位不承認你是該處員工。

證據2,是為了證明單位有考勤的事實,出示該證據之後,仲裁會讓單位提供考勤記錄,若單位不提供將承擔不利後果。當然,我不清楚,你們的考勤是否顯示上班的實際時間,如果沒有顯示的話,你還要證明你每天工作的時間實際上是多少。口說無憑。

你可以主張的,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工資基數應該是你的應得工資,包括加班工資,津貼等);加班工資;補繳社會保險。

3樓:獨自等待阿斯

顯然是違法的。違法表現為1、不籤勞動合同。2、超時工作3、不支付加班費,剋扣工資。

4、不繳納社保。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並支付加班工資,補交社保。辭工的話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沒有加班證據其實沒有關係,勞動糾紛實行舉證倒置,也就是公司來舉證你們沒有加班。那麼它就要拿出考勤記錄。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單位到現在都沒有跟你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單位超過一個月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後,工資按雙倍計算。也就是說,根據勞動法,第二月開始,你的工資就應該按雙倍計算了。

另外,只要你有加班的證據,是可以像單位主張加班費的。

平時的加班是雙倍,國定節假日是三倍!

5樓:匿名使用者

1、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有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即:多支付一倍,從第二個月起算,最多不超過11個月)。

2、加班沒領到工資,可以向人力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局)監察科投訴。

2、每月上班應當不超過174小時。多餘時間應當雙倍計算加班工資。

4、如果投訴無果,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找個專業人士)

6樓:匿名使用者

別擔心,這個加班費你們是可以要回來的,多個同事相互作證(再提供其他證明即可)。

先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

關於考勤的資料,應由單位提供,單位不提供的,仲裁庭可以推定加班的事實成立。

7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者應該收集證據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 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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