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跟競業協議可以拒絕簽訂嗎

時間 2021-09-15 10:17:32

1樓:華律網

保密協議是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保密義務的合同條款。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和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保密期內,洩露用人單位商業祕密或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行為。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違反約定競業限制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且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就業超出競業限制範圍的行為。注意:

競業限制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 10

2樓:華律網

保密協議是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保密義務的合同條款。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和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保密期內,洩露用人單位商業祕密或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行為。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違反約定競業限制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且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就業超出競業限制範圍的行為。注意:

競業限制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3樓:如此_青春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有以下幾種區別:

1.要求不同

保密協議要求籤署協議那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協議中約定的資訊。

競業限制要求簽署人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2.違法之後所負的責任不同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祕密罪。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簽署後的補償不同

簽署保密協議之後,用人單位不額外給簽署方補償金,而簽署競業限制協議之後,用人單位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

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籤或拒籤。

4樓:阿西寶唄

一、義務**不同。

競業限制義務是一種約定義務,義務內容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行約定,無約定的則無義務。

二、限制的行為不同。

競業限制的是勞動者在離職後從事某種專業、服務或經營某類產品或服務的行為。

保密協議限制的是勞動者在離職後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洩露、披露其在原單位工作時獲得的商業祕密或其他祕密,但並不限制勞動者從事競爭業務或到競爭企業工作的行為。

三、期限不同。

競業限制是有期限的限制。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期限是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期限,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期限。

保密協議一般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只要作為保密協議物件的商業祕密仍然存在,那麼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一直存在。但也不排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定期限的保密時間。

四、追究法律責任的途徑不同。

競業限制的約定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或履行期滿後對勞動者就業限制的一種約定,實際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內容或勞動合同履行的一種續延。故因競業限制而引起的糾紛一般應視為勞動合同糾紛,應仲裁前置。

但如果用人單位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起訴勞動者和新用人單位,則可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直接受理,無須仲裁前置。

5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德信誠經濟諮詢

6樓:韓飛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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