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辭職需要提前月交辭職報告嗎

時間 2021-10-28 05:29:13

1樓:大白兔

不需要,實習生只要提前3天左右說即可。

從你是描述中,你還有一年畢業,應該屬於「預就業」的性質,應該是和用人單位沒有籤勞動合同的,你只需在任意工作日直接向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實習申請,用人單位就要給你辦理手續,一般他們會給出具一份終止實習的證明,你將證明交到學校的就業指導中心就行了。辭職報告是員工主動辭職的證明,可以用以明確勞資雙方在解除勞動關係這個問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你寫了辭職報告,就是主動辭職(即使是老闆脅迫的),那麼老闆就沒有義務給你違約金。

所以除非你自願(不拿錢),否則不要給老闆交辭職報告。

2樓:勞動法實務乾貨平臺

尚未與其他建立勞動關係,因此不需要履行此義務。但是建議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單位。良好的職業操守應當從畢業時就養成。

3樓:扶路祭玉瑾

老闆是違法的。

現在的問題是你是什麼身份?

如果你已經畢業了,公司超過一個月沒和你籤合同,你有權要求第二個月雙薪。

如果你未畢業,沒拿到畢業證,這屬於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

辭職不能馬上走人,試用期也要3天交接的。

4樓:寶馬用牛拉

這是肯定能走的,你簽了實習協議之類的沒,上面有沒有相應條款,如果連這都沒簽他根本就沒法攔你,如果他扣著你東西不還完全可以去找勞動局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籤什麼檔案吧。實習有什麼關係啊。我們同學很多都走了啊。。。。。你說的是試用期不?試用期也可以走不用付什麼責任的。。。我最近在看勞動法啊

6樓:**人才馬伯樂

不需要,實習生只要提前3天左右說即可。

7樓:小滿大哥

如果你沒有簽過勞動合同的話,僅僅是實習生,直接和實習單位打個招呼就能走了;如果是簽了勞動合同的話,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3天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報告,過了試用期的,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報告。

從你是描述中,你還有一年畢業,應該屬於「預就業」的性質,應該是和用人單位沒有籤勞動合同的,你只需在任意工作日直接向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實習申請,用人單位就要給你辦理手續,一般他們會給出具一份終止實習的證明,你將證明交到學校的就業指導中心就行了,一般情況下,如果你沒有企業這份證明的話,畢業時學校會扣留你的畢業證。我們公司預就業人員就是我負責的,大致的辭職流程就是上面的步驟,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實習生辭職需不需要打辭職報告?

8樓:匿名使用者

1、實習生實習是學校根據教育大綱安排的實習內容和時間,實習生應當按照學校的要求實習期滿。

2、實習生到單位實習,不屬於單位職工,與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也沒有勞務關係,離職不需要遞交辭職報告。隨時可以離職(其實單位沒有你的崗位和職位)。其實離職都說不上,更不要說辭職了,只能說實習期滿離開或實習終止離開,是離開不是離職。

3、實習生離開實習單位應當禮貌離開,向單位領導和實習師傅打招呼,表示給人家添麻煩了,感謝人家的關心與教誨。

4、實習生完成實習任務後要寫好實習報告,有的可能還要到實習單位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就是我是實習生,然後想辭職,但是公司不同意,我已經先交了辭職報告,現在家人催得緊,我就直接

9樓:濤聲海韻

實習生本來是不用書面提出辭職申請的,但是有申請,單位還一直不同意,這個是違法的。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0樓:知道大神

家人幫你找到好工作了嗎?找到的話直接走

11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走了嘛?最好不要這樣啊,容易進黑名單的啊

12樓:去看落日

直接怎麼了?直接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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