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對在新保險法頒佈前不如實告知是如果認定的

時間 2021-08-11 17:59:41

1樓:吳越霜雪

根據法釋〔2009〕12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2023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保險合同,如果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保險公司對此不知情,自2023年10月1日起超過兩年之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合同。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法釋〔2009〕12號

第五條 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間自2023年10月1日起計算:

(一)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法施行後,適用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險法施行後,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使解除權,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險法施行後,保險人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二年的;

2樓:手機使用者

法釋〔2009〕12號

關於保險法如實告知義務 50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投保人告知範圍,包括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和確定費率的重要事實。2.

保險人告知範圍:(1)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主動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2)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後或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如實履行給付或賠償義務。

4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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