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定必須提前30天提出辭職如果我在發放年終獎前提出辭職

時間 2021-08-30 09:07:22

1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的發放時間、發放金額等相關事項,勞動者在年終獎發放之前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發放勞動者未發的年終獎工資的。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規定: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二、關於獎金的範圍

(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二)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包括髮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

(四)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餘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等。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在解釋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也說明了其組成。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2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發放。獎金是工資的組成部分。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規定: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二、關於獎金的範圍

(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二)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包括髮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

(四)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餘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等。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在解釋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也說明了其組成。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在發放年終獎前一個月提出辭職,還能得到年終獎嗎?能得到法律保護碼?

3樓:墨汁諾

能得到法律保護,公司規章制度及與個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沒有明確規定,那麼,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應當發放去年的年終獎。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四條、七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獎金;獎金包括生產獎;生產獎包括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如果合同沒有明確提出離職不發放年終獎,根據現有法律,工資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可以得到年終獎。

4樓:有隻神獸說

離職並非一定拿不到年終獎

雖然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將年終獎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但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並不強制用人單位支付相關費用。實際上,年終獎作為用人單位的內部制度,其具體含義、計算方式、發放方式會因《勞動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協議的規定不同而不同。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都未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也應當按同工同酬等原則來處理相關法律事務。如果存在爭議,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5樓:覺王

如果年終獎寫道合同裡面的,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

如果沒有其他約定,則公司對年終獎有自主權。

6樓:匿名使用者

年終獎是有很多條款的,比如說全勤啊,業績優秀啊,但是這些都是建立在你和公司還有勞務關係的前提之下的。既然你要辭職,年終獎這種對員工的獎金,理論上是拿不到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好說,看公司老闆什麼態度。年終獎是公司福利的一部分,勞動法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你還是慎重考慮。提出辭職你的年終考評等級一定會受影響;忍忍吧,拿到年終獎再提辭職,這是我的建議。

8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你發了嗎?我現在遇到了和你同樣的問題

如果我在公司發放年終獎之前離職了,公司有權不給我發年終獎嗎?

9樓:畢辭釗恬美

如果僱傭雙方的勞動合同或企業的規章制度上明確有年終獎,而且明確了年終獎對應的年度,員工在做滿了這個年度之後離職,應當有年終獎。有些企業沒有年終獎,但是會針對季度或者年度有其他獎勵,比如根據績效考核情況發放一定的獎勵,其性質與年終獎有所差異,不能簡單地認為是年終獎,這要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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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杜姐說法

提前離職有年終獎嗎?如果老闆不給發年終獎,員工該怎麼辦?

如果員工在發放年終獎之前離職了,公司有權不給他年終獎嗎?

11樓:斷橋崔雪

如果雙方的勞動合同或公司的規章制度上明確有年終獎,而且明確了年終獎對應的年度,員工在做滿了這個年度之後離職,則應當有年終獎。有些公司沒有年終獎,但是會針對季度或者年度有其他獎勵,比如根據績效考核情況有一定的獎勵,其性質與年終獎有所差異,不能簡單地認為這就是年終獎,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以多看一些職場的資訊,像六度伯樂網就很不錯。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可以不發的。主要是公司自己根據情況決定發多少獎勵。

年終獎是指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

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可以有效激勵員工,增加企業凝聚力。

年終獎主要是為了激勵員工下一年更好的工作,既然都離職了,公司有權不給予激勵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親,公司是可以不發放年終獎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年終獎只是一種福利,不是硬性的.想發就發

15樓:匿名使用者

大部分公司都不會給,年終年終就是年尾,但因為你未到終就走了,肯定不給。

高分求助 提前30天申請辭職 公司為不發年終獎要求立刻走人 是否合法

16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年終獎的發放時間、發放金額等相關事項,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發放年終獎,則屬於一種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7樓:

第一、《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知道電子郵件算不算書面形式,我覺得最好還是用紙張列印。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公司不合法。

你的辭職報告寫明12.30日離職,如果公司要求你立即走人,就不是你辭職,成了公司辭退你,公司因該按法律規定給你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等。對於生產獎的範圍,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的規定,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可見,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它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

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它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勞動報酬的分配應當貫徹同工同酬的原則,做滿一年就應該與未離職員工一樣支付上一年度的年終獎。在過去的一年中,離職的員工同其他依舊在職並拿到了年終獎的同事一樣提供了勞動,為企業作出了貢獻,雖與企業終止了勞動關係,但其已經付出的辛勤勞動不可一筆勾銷。

如果單位拒不發放年終獎,即是剋扣員工勞動報酬的行為,不但要補發上一年度的年終獎,同時還要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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