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如果30天后公司不讓走人,公司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 另離職後還有工資收取嗎

時間 2021-10-14 22:16:55

1樓:民08年新谷民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報告,我不知道你在辭職報告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5、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2樓:匿名使用者

1、你應提前 30 天以書面的形式,把辭職的原因寫清楚了,並要求單位在30天內辦理交接手續,報老闆審批,雙方簽字(或僅有單方簽字)的同時,自己留存一份,可以做為證據;

2、自己主動提出辭職,沒有補償金;

3、到了30天期滿時,可以要求單位結清工資,立即走人;

4、如果,單位即不辦理交接,也不結清工資,而是要給你漲工資並留你,你可以根據情況自己定;

5、如果,單位即不辦理交接,也不結清工資,而是以各種藉口拖你,你可要求單位出具工資欠條,如果單位連欠條也不出,你可以直接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同時申請勞動仲裁就可以了;

6、申請勞動仲裁不花錢。

7、切記,沒有經過勞動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法院不予受理。

3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樣情況的很多。

首先,這一點待遇上的變動是否值得你主動辭職,主動辭職跟合同到期,單位辭退,你所處的境地不同,待遇不同。

第二,「那樣到了30天后,我可以直接跟公司交接,然後辭職離開嗎?」你一定留存好單位批覆你辭職申請之類的東西,這樣可以證明你是提前三十天辭職的,這樣你在法律上會更有利一些,辦好交接工作,如果沒人跟你交接,那和直接領導交代好,儘量不要因為你的辭職給單位造成損失,因為你勞動保險關係轉移之類的還要用到單位蓋章(如果你馬上找到工作要轉移,或者支取失業金的話)

第三,單位威脅你?你指工資?他沒有任何理由拖欠。否則,你可以去勞動監察舉報或者勞動仲裁申請仲裁,推薦前者,方便快捷

好聚好散,勞動仲裁也是調解為主,所以協商,協商。祝你好運!

4樓:陳海濤

你所說的是遞交的是辭工申請書,在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是行政,人事部門沒有批准的時候是不可以走人的,因為你遞交的是申請書,是要進過他們同意的,在這一點上說,現在很多公司都是用的辭工申請書,因此員工都是處於弱勢的,也就是用人方,有絕對的話語權,在很多既沒有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裡,是不能說走就走的了,因為你還被押著工資,,他沒有批准,就意味著拿不到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的。 面對這種情況,最好的辦法是申請勞動仲裁。 或者是和管理者溝通決絕,一般不批的原因就是想挽留,如果實在是不想在那幹了,就撕破臉,上級看到強留也是沒有用,就會放你走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對員工的合法權益進行侵害,30天以後公司不批准你的辭職不違法,因為勞動合同也是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以後才能生效的

6樓:京城李律師

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30天后,可以直接跟公司交接,然後辭職離開。

3,公司再拿合同來威脅,說不發工資,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7樓:北京柴雲飛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你需要知道,這裡說的是「通知」,不是「申請」。你說你交的是「辭職申請」,那麼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既然是一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那麼單位可以答覆同意,也可以答覆不同意。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你交的離職申請是否經過了人事部門的簽字確認,第二,你的主管是否知道並在你的申請上簽字確認。

第三,公司拿合同來說,只是他們的一廂情願。制式合同裡都有一條關於職工離職的要求,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

第四,公司不給你發工資是不可能的,但可以考慮會少發些。

第五,如果你向法院提出訴訟,成本不過十元,對你來說,沒什麼大的障礙。所以,我支援你離職及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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