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否以員工多次遲到早退為由隨意開除員工

時間 2021-09-13 12:11:09

1樓:王元頁

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單位可以開除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企鵝大師沒禮貌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原創

多次遲到早退,可否累計為曠工天數並根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係。

案情簡介

楊某於2023年10月進入b公司工作,擔任出納員。2023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間,楊某嚴重缺勤,共計遲到25次,早退7次,未按指紋打卡95次,累計曠工在一年內已超過15日。

2023年1月18日,b公司以嚴重違規為由通知楊某解除勞動關係,楊某於2023年4月2日申請仲裁,但不服從仲裁裁決並於2023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請求b公司支付楊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4391.68元。

裁判思維

本案根據上訴人楊某上訴的理由與被上訴人b公司答辯的意見,二審中主要爭議的焦點是:b公司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關係是否合法。

1、勞動合同有效,雙方享有各自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本案中,楊某和b公司於2023年與楊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然b公司與楊某簽訂了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條款約定,雙方享有各自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服務,勞動者應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安全作業的環境等。該勞動合同均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勞動者的行為構成嚴重違規

由於楊某在2023年9月至2023年1月的工作勞動期間,存在嚴重缺勤,共計遲到25次、早退7次、未按指紋打卡95次,其中2023年遲到22次、早退7次、未按指紋打卡82次,累計曠工在一年內已超過15日。

因此,楊某的行為違反了b公司規章制度中的第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曠工處理……;員工1年內連續曠工達7個工作日或累計曠工達15個工作日的,信用社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規定。

綜上所述,b公司請求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關係於法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有關於勞動合同法 多次遲到算不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

3樓:樂觀小山

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如果員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情形的,公司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了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等情況。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要求:

內容合法、合理: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將不產生法律效力,對勞動者無約束力。如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勞動合同期內不許結婚或生育、員工在試用期內不得享有法定年休假等違法條款均無效。

此外,用人單位應對「嚴重違紀」行為進行客觀化、標準化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於「嚴重」並未作具體界定和解釋,在糾紛處理和解決中存在不確定性。

鑑於此,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在規章制度中儘量明確何種違紀行為屬於「嚴重違紀」,進而用人單位可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請用人單位垂注的是,實踐中,有很多員工是大錯不犯、小錯不斷,導致用人單位束手無策,無法以「嚴重違紀」予以處理。

針對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可在規章制度中將違紀行為進行階梯類的劃分,比如將違紀行為根據嚴重程度分為一般違紀、較嚴重違紀和嚴重違紀,繼而規定幾次一般違紀屬於較嚴重違紀,幾次較嚴重違紀屬於嚴重違紀,從而當員工的行為經積累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時,便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對「嚴重」程度的界定應當具有合理性。例如用人單位僱用勞動者的目的是希望利用勞動者的勞動,為自己創造價值,若員工連續曠工或者給用人單位帶來經濟損失,將使用人單位追求價值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該情形即可認為符合「嚴重」程度。此外,在違紀程度的界定上儘量使用客觀的數字說明、描述相應的行為。

如不要使用「經常遲到早退」,而應使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遲到或早退累計達三次」;不要使用「凡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行為」、而應使用「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者」等表述。如若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明顯較輕,並未達到一般意義上的「嚴重」程度,即使規章制度有明確規定,該規定也因不具有合理性和對勞動者不公平而無效。

4樓:韓飛律師

一、勞動合同法多次遲到,如果公司規章制度中沒有將多次遲到列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範圍內,那麼你的多次遲到就不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無權以多次遲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單方面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需向你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多次遲到,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了多次遲到算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將其辭退,並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但是該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是1,經過民主程式制度;2,員工簽字確認;3,規章制度經過公示等。

5樓:

處罰不當。

遲到屬於一般違反公司公司制度,公司應當建立漸進式處罰,比如第一次遲到口頭警告,第二次遲到書面警告,第三次遲到嚴重警告,第四次遲到開除。

6樓:李文海律師

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性,有二個方面,其一制定程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且要對勞動者進行合法的公示,比如要通過職代會表決通過,其二內容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的話,是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的。

7樓:

既然合同中有關於遲到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約定,那麼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30天通知,否則的話,須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仲裁可以繼續.

8樓:向日葵的吶喊

按照你的敘述,既然公司規章制度中沒有將多次遲到列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範圍內,那麼你的多次遲到就不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無權以多次遲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單方面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需向你支付賠償金。你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給你賠償金。

賠償金金額=2*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按照你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e-lawyer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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