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後單位調崗降薪有法律依據麼,是否享受原崗位工資待遇,請大家幫忙併提供下有關法律依據

時間 2022-02-23 05:55:23

1樓:王元頁

調崗應當按新崗位工資計算

受傷期間如果是住院按70%發工資,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按原崗位位全額工資發放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樓:律政無鹽

您現在的降薪時間和受工傷時間相隔比較長,單從您的陳述還不能判斷是否與工傷有必然聯絡。

您受傷**期間的獎金未給您發放,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單位在您不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間,需支付您月工資,這個月工資還包括您正常工作期間的獎金等福利待遇。

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上班期間工資降薪,現在都是易崗易薪,調換了工作崗位,就要重新補充勞動合同,更正待遇,如果你沒有調動崗位,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隨意降薪的,如果你是因為工傷,不適合原來的工作崗位,給你調整也是合理的,

另外,關於獎金的問題,工傷是不能領取獎金的,因為你畢竟沒有上班,創造勞動價值,獎金是職工給企業創造更大的利潤所另外得到的報酬,工傷保險條例也沒有規定,必須要給獎金,所以,不給你獎金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多勞多得的原則的,

4樓:

要看你勞動合同怎麼籤,有些工資包括獎金什麼的,按規定扣除也是有的,詳細先文單位財務,人事。如果有意義,可以要求勞動仲裁

5樓:瀋陽校園

參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

工傷後能勝任原崗位,但是單位給我調崗降薪了 10

6樓:鷗苣剴常

有權調薪受工傷不能適應原崗位的,調整崗位後,按照新崗位發工資

我工傷後,上班公司給我調崗,降工資怎麼辦?

7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工傷後,上班公司調崗,降工資的行為違法。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調崗降薪的,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樓:簡簡單單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公司的做法違反了法律法規,可先與公司溝通,如果溝通不成的話,等工傷好了之後, 再一起向勞動局提起仲裁吧。

10樓:隨風

這種情況不要指望什麼勞動法保護你!要麼辭職要麼忍氣吞聲!你還需要生活的磨鍊!

11樓:匿名使用者

人家在那裡計算著你呢 ,工傷啊,有級別的話可以索賠啊

工傷後用人單位有權調崗降薪嗎

12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工傷之後,單位是可以以員工不勝任工作崗位而調整工作崗位,那麼工資也會根據崗位不同而進行調整。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調薪

受工傷不能適應原崗位的,調整崗位後,按照新崗位發工資

14樓:許多援

應該可以吧。****都可上可下了,還怎麼樣?

工傷後上班被調崗降薪,怎麼辦

15樓:低調額低調額

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調崗降薪的,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

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對於用人單位濫用自主經營權隨意調崗勞動者的情況,法官提示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1、勞動者就用人單位單方調崗行為,可以申請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2、用人單位若存在調崗行為不合法、不合理,則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針對此種違法調崗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可以起訴要求繼續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

3、勞動者若不想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以用人單位違法調崗為由,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款第一項,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工作崗位屬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或長期形成的勞動關係的重要內容,是法律上勞資雙方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合同約定必備條款要求,也是雙方事實勞動合同的不可或缺的必要內容。

任何一方改變原有狀態改變工作崗位,都是對現有穩定的勞動關係的打破。用人單位在行使法律賦予該項自主用工權時不僅應合法,還要具備合理性。

16樓:

對於七級到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如何安排工作法律沒有具體規定。   依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依約變更,一種是依法變更。

因此,調崗也相應地包括依約調崗和依法調崗兩種形式。   依約調崗是調崗的一般原則、普遍情形,具體指企業調崗一般情況下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這體現在《勞動法》第17條《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相關規定。   依法調崗體現在《勞動法》第26條、《勞動合同法》第40條。

具體內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因此,發生工傷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降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企業應該通過制定完善而有效的規章制度或考核標準作為衡量的根據。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降薪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調崗調薪無效,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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