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公司合併補償金問題, 公司合併,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時間 2022-03-08 00:55:24

1樓:愛喝粥

依據《勞動法》規定,公司合併後,被合併公司的員工,因薪酬、崗位、福利等因素變化,員工有權自由選擇去留。若員工選擇離開,公司需要對員工進行相應補償。對員工實行補償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1、現金支付形式現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業以現金支付給員工作為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對於現金流充裕的企業來講,這種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決,沒有為改制後的企業留下什麼後遺症,但是這種方式將極大的侵佔企業的資金流,降低了企業抵禦風險的能力,使得企業很容易陷入危機之中。

2、股權支付形式股權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將企業的淨資產以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落實到每個員工上,企業改制後,形成員工對於改制後企業佔有的股權。雖然這種方式在相關檔案政策上是允許的,但是在操作中卻有兩個明顯障礙,首先是由於《公司法》對於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使得員工持股的人數受到限制,同時由於員工持股會等持股載體的組建已經很難再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那麼員工以何種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員工集體持股方式在大多數地方已經行不通,地方**更多的希望由原來企業的經營層絕對控股改制後企業,不支援所有員工共同持股。因此,從以上兩點看,以股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也不是一種很好的辦法。

3、債權支付形式如果改制企業的支付能力比較差,為了緩解支付改制成本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壓力,可以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轉為改制企業的負債,同時減少相應的企業淨資產。企業改制後,員工持有改制後企業的債權,並根據相應的規定和條件獲得清償。改制企業以債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一定要獲得上級主管部門和**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後違反《會計法》和《稅法》的風險。

2樓:裴蓁律師

取決於兩家公司交接協議如何具體約定權利義務平穩過度

3樓:夜爆張小扎

正常是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裁員不合法的,兩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兩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參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天生愛自然

1, 應按照連續計算工齡為基礎,計算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分立和合並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要求經濟補償。

因此,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欲變更原勞動合同,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對工齡是否連續計算也應如此,如勞動者不同意重新計算,則應連續計算。

5樓:edison大哥

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沒有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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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分立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公司合併,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6樓:金果

公司合併,一般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看是否改變了勞動合同的內容,比如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如果沒有改變,當事人應當接受公司的安排,除非當事人自己辭職。

自己辭職是不能要求補償金的。只有出現以上法定事由時,員工才能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而在公司合併過程中,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且並沒有解除。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分立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的程式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債權債務的承繼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承擔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減資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增資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7樓:濟南吳欽霞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合併後新單位、法人除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

公司合併被合併公司員工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8樓:甘溪站

公司合併,一般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看是否改變了勞動合同的內容,比如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如果沒有改變,當事人應當接受公司的安排,除非當事人自己辭職,自己辭職是不能要求補償金的。

只有出現以上法定事由時,員工才能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而在公司合併過程中,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且並沒有解除。具體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合併後新單位、法人除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分立】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因此,在吸收合併、登出原公司時,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應由新公司承繼這些員工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合併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請問根據勞動法怎麼補償

9樓:小宇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執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關規定的請示的答覆》(勞辦發[1995]35號)和《關於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7]98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第五條 至 第九條 的規定,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其中按 第五條 和 第七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以及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餘下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均按工作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33號)中第4條明確規定:

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由於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行業直屬企業間成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由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規定,其他調動,由各自治區、直轄市作出規定」。 對企業改制改組中已經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職工被改制改組後企業重新錄用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在改制前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計算為改制後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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