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案例分析,保險案例分析

時間 2022-07-28 08:10:10

1樓:

這個應該由保險公司賠的!

新保險法裡面有增加了不可抗辯條款,不可抗辯條款裡面有規定「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個是2023年2月28日新保險法的規定。根據法律,保險公司是應當賠償的。

至於**人,就是保險公司跟那個**人之間自己的事情了。

建議您看看保險法,不要覺得自己不是做保險的就不必要,這些都是可以幫助您維權的。如果您在跟保險公司協商無果。建議您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希望您可以儘快解決問題!針對您父親過世的事情,請您節哀,也祝您順利。

補充:不可抗辯條款又稱為不可爭議條款,它的基本內容是:自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起,超過法定期限(通常規定為2年)後,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投保時誤告、漏告或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而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

不可抗辯條款適用要求:

1。被保險人在訂立人壽保險合同2年後仍存活(您的父親符合這個要求,您2023年購買了這份保險,2023年的時候是存活的)

2。投保人按期繳費,保單效力正常(您繳費8年)

通過上面的您就知道您是可以得到賠償的!

祝您順利

2樓:泠映爍山新

建議您看看保險法,不要覺得自己不是做保險的就不必要,這些都是可以幫助您維權的。

3樓:

100%的該陪,引用 回答者: momolili121 的回答,並且我還可以告訴你,就算你沒告知你父親的情況,保險公司都得陪.所以你不必糾結**人是否如實的把你父親得病的事情告知保險公司.

你起訴的話,你肯定贏,

你可以參考2009.10.1新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明白了沒?並且還可以給你講.

根據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希望能幫到你

保險法案例分析

4樓:匿名使用者

1、該保險合同有效:首先,張甲與張某系父子關係,有可保利益,因此張甲可以做為投保人為張某投保人壽保險;其次,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公司已經經過作為被保險人的張某的書面同意。以上兩點均符合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該保險合同有效;

2、a 李某可以要回保險單:作為該保險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險人身故前擁有的是期待權,在被保險人身故符合保險合同給付條件後,已經轉化為可以實現的權利,李某按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險金,不受他人干涉;

b 在張某身故前,張甲作為投保人,有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同時也有退保的權利,是該保單的所有人,有處方保單的權利(例如可以選擇繼續交費,也可以選擇退保以取得現金價值,也可以抵押保單,當然了,抵押保單也要符合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有的條款是約定可以抵押的,有的條款沒有約定是否可以抵押),但是在張某身故後,李某作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應享有權利,這時張甲已不能隨意處分該保單;

c 在實際操作中,在張某身故後,如果只是缺少一張保單,而其他一切手續均符合保險法和保險條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李某其實也是可以獲得理賠的,當然了,要和保險公司妥善溝通,比如說以交費發票或其他可以證明保險關係存在的保險憑證均可以,如實在不能提供有關保險憑證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查實確實存在保險關係的情況下,其實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是可以通融處理的,比如說以受益人宣告來代替,我就見過不止一例這種情況理賠的。

3、張某的主張不成立:李某作為張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張某身故後,已經符合保險合同的給付條件,應當享有身故保險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不是遺產,張甲無權要求繼承。

4、順便說一下,未經過保險公司同意的保單抵押的行為往往得不到保障,比如說本例中,其實張甲在抵押該保單後,隨時可以帶上身份證到保險公司申請補發保單並同時宣佈原保單作廢的,其成本是很低的,比如說只要10元錢左右就可以補發保單了。

保險案例分析

5樓:保險小布丁

保險公司不需賠付。電信公司對這些人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卡無效。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國內保險公司出於風險考慮,一般不會接受投保人為除本人、父母、配偶、子女之外的其它人投保有身故責任的保險。

6樓:充瑋茆偉茂

、高壓鍋註明煮綠豆或相關豆類則按第種意見處理否則應第三種意見

二、簡單保險公司勝雖保險期內並未發賠付保險公司已經承相應保險責任故三德公司應付清餘款

三、保險公司賠付10000元其餘由施工負責

保險 案例分析題

7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保險公司拒賠理由從分理由是,「既往史:七年前因患闌尾炎手術**,3年前b超發現膽囊結石,患冠心病4年、高粘高脂血症3年、高血壓3年、糖尿病2年,並配輔助檢查及常規檢查,與病情相吻合。

」在這點上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按照正常程式投保人如實告知了保險公司的話,保險公司就會直接拒保,增加保險費或者新增免除責任條款。 要是沒有如實告知了的話一旦發現問題保險公司就一定會拒賠這個是程式不會有例外。

但問題關鍵在 投保人在買保險時候有沒有隱瞞這些事實,或者**人有沒有詢問有關問題和說免責條款,要是沒有保險公司一定要陪,還有**人問了投保人也說了但是有一些沒有職業道德的人為了做成這份保單會說沒有關係或者提投保人隱瞞,在這種情況下 就是等於 **人知道投保人身體狀況不好的情況下籤了這份合同那保險公司直接喪失解除合約的權利,發生承保風險就一定要陪。

具體情況那就要問當事人。才能知道。

按照上面的情況保險公司有從分的理由 拒賠.

8樓:六翼佑靜

不合理 保險公司在原告投保時未對其進行嚴格體檢 以證明原告當時的健康狀況 應承擔大部分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公司拒賠是合理的,理由是:原告在醫院**期間,病歷申明確記載病史敘述者及可靠程度為:本人及家屬,可靠。

既往史:七年前因患闌尾炎手術**,3年前b超發現膽囊結石,患冠心病4年、高粘高脂血症3年、高血壓3年、糖尿病2年,並配輔助檢查及常規檢查,與病情相吻合。

原告在投保單健康告知欄中,對兩年內的健康檢查、5年內疾病狀況、目前患病或自覺症狀等事項的回答均選擇 "無",並在宣告欄中被保險人處簽名,稱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的規定及 "投保須知"均已瞭解並同意遵守,且所填各項及被保險人健康告知均屬事實。

後有既往病史,屬帶病投保,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保險法案例分析

10樓:匿名使用者

很遺憾,得不到賠償.因為在復效時,保險公司要重新稽核被保人的確身體健康狀況,並據被保人的健康告知來決定是否要求其接受體檢而最終決定正常復效或加費或拒保.人壽保險一旦生效,千萬要按時交費.

有些險種復效時還要重新設定一個等待期.本案中被保人隱瞞了自身真實健康情況,故被拒賠.

11樓:手機使用者

按照現行保險法和一般的壽險合同,保險合同中止後辦理復效時,需要向保險公司遞交復效申請書,同時須在健康告知書中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從本案看,張某在辦理復效之前已進行相關**,如果保險公司在健康告知書中已就相關**進行了詢問,而張某隱瞞相關**情況告知為正常應視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且對於合同解除前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保險公司在張某辦理復效時未就相關**情況進行主動詢問,則張某沒有主動告知的義務,抑或保險公司雖然對相關**情況進行了主動詢問,但相關**情況與張某的身故之間無關聯,則保險公司應該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案例分析 5

12樓:

是這樣的,保險合同中一般有免責條款,且09年之前的保險法有規定,對於合同成立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保險人按合同約定退還現金價值。

設定自殺條款是為了防止確實有些人有自殺打算且希望給家人留下一筆錢而投保。

設立2年限制是因為,畢竟保險公司在計算保費時所使用的生命表中自殺是一種死亡原因,完全排除的話,對投保人不利。而即使有人有前面自殺的打算而投保的,2年後真正自殺的概率也很低。因此為平衡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利益,所以設立2年的限制。

由於王某是01年10月投保的,只要自殺時間的時間早於03年10月,則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但是,如果在今天,根據新的《保險法》第44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因此如果鑑定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自殺條款不適用,保險公司依然要理賠。

13樓:尋找京廣線

保險公司的解釋是合理的。因國內公司免陪條款中都有「合同成立或復效日起兩年內自殺」,無論意識清醒與否都是免陪的。所以,只要法醫鑑定為「自殺」,保險公司拒賠是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的。

14樓:阿諾娃娃

如果鑑定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殺是非本意的。則自殺條款不適用,保險公司依然要理賠。

15樓:匿名使用者

新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我國法律規定,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保險法案例分析??? 30,保險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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