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案例分析,關於勞動法案例分析的問題

時間 2023-05-25 23:09:07

1樓:尋短見

自己去找案例的呀。

關於勞動法案例分析的問題

2樓:瀏老秀

1.李某依法享受探親假,對於用人單位不於探親假的行為應於糾正;

2.李某在多次申請未獲批准的情況下應尋求法律途徑獲得救濟,不應私自離崗;

3樓:青青的駒子

1根據《***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所以公司並不必然同意探親假。

2在工作期間擅離職守,公司也是可以給予處分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綜上述案例,1)如果2023年2月5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支付給朱大光經濟補償金?如支付,支付多少?為什麼?

如果不支付,為什麼?2023年2月4日不續簽合同,是否應支付給朱大光經濟補償金?如支付,支付多少?

為什麼?如果不支付,為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朱大光是否有權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什麼?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3)若朱大光於2023年3月4日就公司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而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庭是否應當受理?為什麼?

就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首先你可以向勞動社會保障局舉報或投訴,此項暫不納入勞動仲裁範圍。

4)朱大光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要求其離職,朱大光不服,決定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代擬一份申訴書。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如果公司沒有出示辭退書面通知,可以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現在又一問題,就是朱先生2023年3月5日--2023年3月4日期間在該公司上班嗎,若不在的話那勞動仲裁申請時效是一年,現在提前申請就不會受理了。

5樓:被煙嗆了

1.老闆的做法肯定是違反了勞動法的。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另外老闆只是說不給工資,並沒有真做,所以他沒有違反關於工資的法律法規!他這種做法顯然是不恰當的!!

3.社會上這種現象很多,只有讓全民普及法律,人人都知道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能真正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我想每個人都這樣,那企業不是一違反勞動法就有人告他,那他不就是招不到人嗎?那他還辦什麼企業呢?

他也不會說出外面很多人等著應聘的大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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