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案例分析??? 30,保險法案例分析

時間 2023-03-01 01:00:10

1樓:長沙金龍律師

1、樓房可以投保,沒問題,屬於財產保險。

2、提出的賠償是否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請看保險合同約定最終確定。

3、保險公司拒絕的依據,請問保險公司,我們不能猜測保險公司拒絕的依據。是否拒絕合理合法,請看合同相關約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太簡單啦。

1、該樓房可以投保,因為華城公司在投保時對該樓房有保險利益(因為是租賃經營用)。

2、華城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因為風險發生時華城公司已經退租,對該樓房已經沒有保險利益。華城公司退租時的可行做法是將保險退掉或將保險轉移給巨集程公司。

3、保險公司拒賠的法律依據就是華城公司在該樓房發生風險時,沒有保險利益。

理解這種情況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假如a有一輛寶馬,買了保險,3個月後買給了b,但是保險沒轉移,b也沒新買保險,b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會賠嗎?答案是一樣的,不賠。

保險法案例分析

3樓:開疆擴土

1、(1)答:不屬於重複保險,這是兩個不同的險種,一個是財產險中的家庭財產保險,另一個是意康險,因此不屬於重複保險。

(2)家庭財產賠償12萬;意康險賠付5萬。

2、(1)保險法: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2)第四十四條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雖然甲方父親不是自殺是帶病投保,應該按照(第四十四條)結合處理,但是保險公司業務員沒有乙的健康情況,根據合同約定雙方要履行告知義務的規定,雙方都有責任,如果訴訟,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失誤,會造成保險公司敗訴,法院會支援甲方,判合同有效。

4樓:深圳平安諮詢

對於本案例1中的保險不屬於重複投保,因為趙某買的是家庭財產險,保的是家庭財產,對於意外沒有保障,出現事故後可賠付12萬,因躲避火災造成的傷害屬於意外,但保的只有5w,所以只可拿到49900元的意外賠付,因有100元的免賠額!案例2中的保險所產生的後果就是投保人沒有進行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沒有責任,不予賠償,保險人身故後退回所繳保費的,保單失效!因為投保人沒有進行如實告知!

以上均為本人對保險的認識,可能會有所錯誤,但是大意是如此,因本人剛加入保險公司時間不長,對保險只是瞭解還是不夠專業!敬請見諒!

保險法案例分析 5

5樓:網友

當時我說的是您沒有辦法享受到新保險法。因為合同簽訂的時候是舊保險法實施的時候,現在在理賠的時候用的就是按照保險合同上的規定的。您再仔細看一下我的回答。

我確定我說的是您沒有辦法享受新保險法的規定。

6樓:林允真

不溯及既往。

第五條 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間自2023年10月1日起計算:

(一)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法施行後,適用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險法施行後,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使解除權,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險法施行後,保險人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二年的;

(四)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保險標的轉讓通知,保險法施行後,以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請求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條 保險法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的案件,不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這種槍款要看是報的是何種險。

新保險法是為了完善舊保險法,不能以新舊保險法來推脫責任。

保險法案例和分析 20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案例應該這樣做,首先保險公司是可以向冷某賠錢的,就是法律上說的代位求償權,其次保險公司應該賠償龍某的損失,不是龍某的責任的保險公司更要賠,案件事實已經確定的,如果保險公司說他不能確定金額的,他可以先少付一點錢給龍某,等找冷賠到錢後再給龍某都可以,但在六十天內必須賠龍某錢,等找冷賠到錢後再賠付給龍剩下的錢,這六十天的期限內保險公司不能不賠錢,否則就是犯法!

關於新保險法的案例分析題

8樓:慧海觀瀾

(1)合理,孩子是受益人,保險金歸孩子所有,但是因為甲沒有成年,所以應該由甲的監護人來幫孩子行使權利。父母離異,不影響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任何一方仍有監護權。

(2)合理,孩子和乙生活,父親是監護人之一,主撫養人也是父親。

(3)不成立。人身保險規定在投保的時候具有保險利益就可以。

(4)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不管是王某,還是乙替孩子行使權利,都無權處理該筆保險金!

9樓:雪飄花心

1,不合理,因為有指定的受益人,孩子又歸乙生活,所以不合理。

2,合理,孩子的監護人。被保險人的兒子。

3,拒付是拒絕的王不是乙吧。是王就合理,乙就不合理。

4,給乙,王監督乙給孩子存起來!

一部分個人觀點。

10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2樓的說法,保險公司的賠付時按照保險法中的受益權和婚姻法中的監護權來處理的,其最重要的是受益權,投保人的權益是繳納保費和退保的權益。

11樓:

保險公司也真能扯淡,人家無保險利益你幹嘛收人家的保費啊!!

保險公司肯定要賠錢的,至於給誰我就不太懂了。

保險法案例分析題!急~~~求助~~~

12樓:林瑞標

你好!你怎麼用97年的案例啊!

97年,恩,應該是2023年新的《保險法》實施之前,保險公司經常會以這個過戶問題為難客戶的,車過戶保險也要重新投保或者要通知並且經過保險公司審批更改投保人,否則保險無效,但通過訴訟,出險時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可以贏得訴訟的;但09年以後,車輛保險直接跟車主走,只要去保險公司辦理一下變更投保人,《保險法》規定了車輛轉賣在保險上這屬於「保險標的」的轉移,無論是車輛的法定險種交強險還是普通商業保險都是可以跟隨車輛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的。

所以你的問題要分開兩個時間段來考慮:1、09年10月1日前該合同無效,但打官司可以贏。

2、09年後,保險隨車子的實際所有人走。

自考保險法案例分析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1、保險合同有效,投保時,存在保險利益關係,李某對賀某有贍養義務。

2、保險公車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即使沒有贍養義務等親屬關係,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視為具有保險利益。賀某出事時雖然與李某沒有親屬關係,但本人同意。

仍然具有保險利益。

3、有權代領。是受益人的合法監護人。

4、保險公司依照條款支付保險金。

1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有效。因為每個月都已經繳納保險費。2-成立。 因為收益人是a, 3-有權,b是a的監護人。保險公司正常給付保險金給b,,,至於李與b之間的糾紛可以到法院民事訴訟。

保險法案例 有如下三個案例 請高手指點應該如何應對 後面附著有我的相關疑問 謝謝

15樓:阿嘉

1、按照《遺產繼承法》相關規定執行,保險受益金作為遺產來分配繼承(因為其女提供不出證據)。

2、(1)、人身保險中涉及第三人的,保險公司給付之後,第三者責任人也應賠償,相關金額需參照其醫療費用、健康費用、其他衍生費用等損失,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協商執行,協商不果,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2)、本案目前看來涉及的法律責任一是保險公司的責任合同給付責任;二是肇事方的賠付責任;三是校方管理不善的責任;

(3)、財產損失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人身保險適用給付原則,財產損失保險適用賠償原則(按照經濟損失額度為賠償限額)。財產損失保險中涉及第三人有以下幾種情況:

a、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額度與損失額度相同或者保險額度超過損失額度,則可申請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額度先行賠付,然後保險公司按照代為求償權的規定,向第三方進行索賠(索賠金額為其賠付金額);

b、不足額保險: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額度低於實際損失額度,保險公司按照自己承擔的保險額度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第三方責任人賠付給受害人;同時保險公司依據代為求償權針對自己賠付的部分向第三方進行索賠(索賠金額為其賠付金額);

因為我是保險工作者,但不是法律工作者,所以上面的幾個問題是按照我依據《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的解釋,希望滿足的你的需求。

16樓:匿名使用者

1、保險金作為遺產處理。

2、(1)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給付。

賠償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2)保險合同關係、損害賠償關係。

能,因為受傷害學生對保險金的請求權,不影響向第三者要求支付的民事賠償。

(3)在財產保險中如果是第三者原因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在想被保險人賠償後,在賠償。

金額範圍類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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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應該由保險公司賠的!新保險法裡面有增加了不可抗辯條款,不可抗辯條款裡面有規定 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個是2009年2月28日新保險法的規定。根據法律,保險公司是應當賠償的。至於 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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