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了工資兩個月以後才給發,公司辭職後兩個月後給工資,合法嗎?

時間 2022-07-29 09:15:13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至於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多長時間內一次付清,各省市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如: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結算並付清;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不知道你是哪個地區的,只能提供這些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合理肯定不合理,但你能有什麼辦法,只能找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如果他們官官相衛,那就一點辦法都沒有

4樓:

是不合理,可以讓單位先寫個欠條。到時再不給的話,向法院審請支付令、或向勞動局反映。

5樓:櫻花

不合理。不過,如果不著急用錢,建議您等二個月吧。原單位可能效益不好。寬容些,原單位曾給過你經驗和飯碗啊。

公司辭職後兩個月後給工資,合法嗎? 20

6樓:韓飛律師

公司辭職後兩個月後給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者應當在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一次性結清勞動者所有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2個月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樓:理嘉旗泰

您好,如果你們沒有簽定具體勞動合同規定工作年限,則你在辭職後就該拿到工資,但是辭職應該由勞動者提前一月向用人單位說明或者書面說明辭職,用人單位在一月之內做出答覆並結算工資,這樣跟你說把,你和用人單位

說辭職,最好寫辭職信,一個月後可以去領工資,用人單位如果以各種理由拒絕,則可以申訴至勞動局或者相關部門,望採納

8樓:龐方方律師

回答員工離職,公司應該在員工離職時一次性結算完畢所有工資和補償等,所以公司這樣做是不合法的。

提問你好,我想問一下,我正常離職的,籤離職報告 的時候經理有說過工資要分兩個月發清,但合同上我也沒注意看有沒有寫是要兩個月發清工資

回答一般是不可以的,如果是您自己簽署的離職檔案上說2個月發清的話,就按約定為準的

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工資。拒不支付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您這邊要提起勞動仲裁的話,是要去您公司所在的城區那邊的勞動爭議的部門去申請的。一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範圍主要是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等,另外的話就是還要考慮到您公司所在地的一個情況,也就是您這邊是不能在您現在所在的城區進行申請的。因為根據我們國家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負責的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您到時候是要作為申請人,先把您需要仲裁的事項以及情況寫成勞動仲裁申請書,還有就是您的身份證以及影印件、相關證據影印件(比如合同或是有關的文字錄音或是其他的紙面證據等等)、證據清單和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等資料。具體時效的計算的話是從辭職那天算起的一年時間內,就要向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如果都準備好,連著仲裁申請書一起,提交到委員會那邊,他們會在審查好您提供的材料後,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的。

提問如果離職報告上列印出來的文字說明了離職後工資兩個月發完,我按了水印的合法嗎

還有的是,公司管理人員的工資,公司發放百分之六十,也兩個月發,這個合不合法呢

回答如果離職報告上您認可的 2個月發那就是可以的。管理人員工資發放要看公司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

剩下40如何處理也要看公司規章

更多11條

9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制度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離職當日就應該支付工資。

2、如果公司要2個月後才支付工資,那麼您可以去仲裁,要求另外支付50%-100%的補償金。

10樓:於蓬堯律師

公司做法不合法,應該正常發放工資並且不能干涉你的擇業自由。

11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後,辦清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後應同時支付勞動者全部工資。

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2樓:

違法勞動法

1,2月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屬於競業禁止條款,勞動法規定競業禁止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並且在競業禁止期限內(你和公司簽訂的是2個月)公司需對你進行競業禁止補償才有效,不然可以不遵守,但是補償數額沒有做明確規定(我之前一家單位給的是20%,僅作參考)並且競業禁止補貼必須在競業禁止期限時發放不得計入服務期的工資

所以如果你在離職後的2個月沒有收到單位的補貼,可以不遵守禁止同行找工作這種約定

2,離職後工資的發放,離職後的工資應當在離職日結算清楚,但是通常企業會要求在下個月的發薪日發放,大多員工不會提出異議,但是企業要求延期2月發放是沒有根據的

你可以詳讀一下勞動法的條款

這種協議屬於部分無效協議

如果企業執意要這麼做,可以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急辭職扣兩個月工資的30%合理嗎 20

13樓:金果

勞動者急辭職扣兩個月工資的30%是不合理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一種無故剋扣其工資的行為,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剋扣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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