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2010年7月28日,開書店的張某向某出版社購買了一批書本,雙方約定8月28日由出版社負責將該批書本送至張某書店。8月28日,出版社如約將書本送至張某書店樓下,但是門口保安稱因張某不在無法接收,出版社要求保安**給張某請示,保安打了乙個**後稱張某關機。
經再三交涉,門房依舊不肯接收該批書本,萬般無奈下,出版社唯有將該批書本卸至該樓門口後離開。8月29日,一場大雨將該批書本打溼,造成該批書本大部分毀損。很快,出版社接到張某的**,要求出版社將該批書本運回重新換一批新的書本送至張孝螞核某處,理由是張某簽收該批書本前,書本毀損的風險理應由出版社負責。
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就張某來說,未簽收書本,書本毀損或滅失的風險是否就由出版社承擔了呢?顯然不是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標的物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出版社按照合同約定運送了書本,是張某違反約定沒有簽收。所以,書本的毀損風險就理應由張某而非出版社承擔。
法條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標物並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巧掘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買受人不接受或不及時接受符合合同的標的物,或不創造條件協助出賣人按約定交付標的物,則構成違約。在通常情形下,買受人在接受交付的同時接受了標的物的風險,當買受人違鍵餘約時,蘆亮臘勢必使標的物滯留於出賣人手中,如仍以交付確定標的物風險轉移,則對出賣人來講是不公正的。
我國《合同法》第143條和第146條分別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陪滑險」。「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這就是說,當出賣人按約履行交付義務時,買受人因自己原因不能接受交付,即便是他沒有佔有標的物,標的物仍在出賣人或出賣人**人的手中,買受人仍要對標的物風險負。
買受人不履行接收標的物義務的風險怎麼承擔
3樓:王崇旭
法律分析: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返缺,買受人不按照約定的期限接收標的物的,圓餘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自約定的期限屆滿後,由買受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漏腔辯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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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張瑩瑩
一般由買受人承擔不履行接收標的物義務的風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在指定地點交付標的物,如買受人不按褲腔約定接收的,該標的物的損毀風險轉移至買受人。行純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檔攔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九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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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郝傳峰
法律分析: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漏此扮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扒哪百零五條。
因返灶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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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唐玉蓉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一、標的物交付中轉移風險應注意哪些問題。
我國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的轉移一般遵循的是交付主義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具體應結合交付地點的確定來判斷:(1)合同中約定了交付地點,應依約定(2)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3)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4)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合同雙滾姿方當事人也可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風險轉移的其他條件。
二、購買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負擔規則是什麼?
1、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風險,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風險,需要承運的,從合同成立時標的物風險轉移給買受人。
2、出賣人按規定或者約定地點交付貨物的,貨物風險自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或者買受人違約導致標的物沒有按期交付的,從買受人違反約定之時風險轉移給買受人。
3、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鬥備畝此時,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三、買受人能否拒絕履行受領義務?
買受人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拒絕履行受領義務。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條的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空森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條的規定,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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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杜小麗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型宴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局租核本法第六百零桐掘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責任承擔 法律問題
8樓:練虎
法律分析:1.買受人親自提取標的物的,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約定或法定地點時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起,在途風險由買受人承擔。3.
對於需要運輸的標的物物猛虛,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4.買受人受領遲延的,自遲延成立時起負擔標的物風罩燃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知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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