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缺人不批辭職我該說什麼辭職理由

時間 2021-06-05 21:17:47

1樓:濤聲海韻

當事人想辭職直接提出理由就可以,只要合理無需理由。單位不能違法不讓當事人離職。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

(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係過於複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鬱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菸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佔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專案(工程)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光明龍女

辭職分主動與被動。如果你是主動辭職,那需要一個理由,以身體不適或專業不對口等理由都可以。被動辭職是因為公司某些制度或某些人給你造成的,這種辭職無需理由,由於這種理由的存在公司不批,你可以去仲裁委告公司。

3樓:

告訴老闆,你不批准,我也沒有心思做,只能耽誤公司發展,在好好找老闆談一下,應該會批的。

4樓:低調奢華

不用找理由,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就可以了!

5樓:li醬

直接拍份辭職報告,結婚,生孩子,辭職旅遊,神馬不能說啊

6樓:biru吶

哈哈世界這麼大我想去看看

7樓:來弘利

勞動法規定的辭職不需要任何理由。

8樓:蠶子桑葉

如果確實想走,提前30天向公司呈遞辭職報告,說明不能勝任公司工作。到時公司不同意並結算相關費用,屬法行為,可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條款向法院提請訴訟。

如果提請辭職只是手段,目的是想要公司加薪,在公司不批准的情況下,可提**薪,作為留下來的條件。

9樓:人生變化無常

結清工資,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協議書),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出辭職,屬於員工個人違約,是不被勞動法保護的,建議還是和好好協商,辦理正常的離職手續,提前30天提交書面通知,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無需同意,30天期滿,即應當安排辦理工作交接,結清工資,並且沒有等到30天期滿,是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同意的,應當如約辦理工作交接;通知是讓對方知道。勞動者主張權利,需要正確適用法律,並在15日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拒絕的,30天期滿。如果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個人擅自離職,要看是否違反合同內容,如果企業還不予以離職,可以向勞動局投訴,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在15日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辭職是不接受當前工作,請求離去

不批辭職該說什麼辭職理由?

10樓:濤聲海韻

當事人想辭職直接提出理由就可以,只要合理無需理由。單位不能違法不讓當事人離職。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

(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係過於複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鬱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菸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佔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專案(工程)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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