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合同補償金計算

時間 2022-01-05 14:00:15

1樓:匿名使用者

1、補償金應從2023年1月1日起計算。

2、因為:

(1)提前解除合同給予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勞動法》也一樣支援,所以2023年後的解除合同都應給經濟補償。

(2)如果是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續簽給予的經濟補償,只從2023年1月1日算、之前的2023年至2023年的不給予補償,因為《勞動法》不支援合同到期後給予經濟補償、而《勞動合同法》支援,而《勞動合同法》是從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的。

2樓:匿名使用者

1、用不勝任工作這個理由來解除合同十分危險,法律規定不利於公司。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辭退。公司怎麼證明不勝任工作?

即使不勝任工作,還要證明有過培訓或調崗,公司的舉證責任非常重。一旦舉證失利,那就不是補償而是雙倍標準的賠償。

2、補償金年限當然是從入職之日即03年起算,勞合法97條規定,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因不勝任工作解除要支付補償金,這是勞合法生效前勞動法早就規定了的,屬於“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不能勝任工作被解僱後能有經濟補償金嗎?

4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還應該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無法勝任工資為由與勞動者解除,需要先給勞動者調整崗位或進行培訓,調整崗位或培訓後仍然無法勝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出解除。

用人單位直接以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標準為2倍的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樓:狼狽

李先生在某外資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由於他性格比較內向,不愛跟生人講話,沒有銷售技巧,所以,一直完不成公司規定的銷售定額。公司確認了李先生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後,給他調換了一個比他原來職位低,並且工作難度相對簡單的工作崗位。

李先生辦完離職手續,來到人事部,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沒想到人事經理給了他這樣的答覆:“你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又給了你一次機會,你還不能勝任,公司已經做到仁至義盡了。我認為,這種情況下解除的勞動合同,跟嚴重違紀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一個待遇,都不應享受經濟補償金。

因為這種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過錯造成的,公司沒有任何責任。”聽了人事經理的話,李先生半信半疑,悻悻地離開了公司。

勞動法在第二十六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本案例中的李先生在銷售工作中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在公司給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然不能勝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公司有權單方與李先生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並且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勞動部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中明文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企業管理者應當注意的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屬於個人能力問題,主觀上沒有過錯,與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簡稱嚴重違紀)是不一樣的。根本的區別在於,嚴重違紀是勞動者主觀上有過錯的。所以法律規定,嚴重違紀被解除合同就沒有補償金,而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時,企業就應當支付補償金。

綜上,本案例中的李先生應該得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6樓:律師**諮詢免費

被辭退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要補償金

7樓:覃代暉

簡單的說就是:你不能勝任工作,首先要企業拿出充足的證據。第

二、出於保護你的目標,我建議你:在你不能勝任工作時,你不要去辭職或和企業協議離職(除非補償到位),而是要讓企業去辭退你。因為勞動法規定的很明確:

因為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轉崗培訓後仍然不能勝任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要賠償,賠償標準:工作每滿一年賠1個月工資(月工資按前12個月實發工資的平均值算),不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額外補1個月。比如你工作了5年,現在不能勝任工作了,企業提前30天通知要辭退你,要賠你5個月工資。

另外:這個時候千萬不要做違反企業規定的事,比如經常曠工、遲到早退,以免被企業當成藉口,以你違反規定開除你,這樣下,如果企業有足夠證據,是可以不補償的。。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有兩種情況下單位會支付經濟補償金。1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 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而終止勞動合同的2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1 單位2005年全面停產,現單位要同你們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你們經濟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6個月以下的按半年計。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不受最高十二年的限制 最高十二年是指月平均工資高於統辭行地區上年平均工資三倍的職工...

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即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