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個人老闆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

時間 2021-07-22 10:24:46

1樓:

如果不認可該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也就不能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自然也就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你的邏輯是不正確的。

需要看合同內容,如果是以單位名義簽訂的,該經理簽訂合同的行為屬於無權**,如果公司追認,則該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公司不追認,可以用工資卡及歷史交易明細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2樓:韓飛律師

與個人老闆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合理合法的,是在雙方真實意願下,簽訂的,那該合同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一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簽字確認的,並且是一式兩份,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3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

如果有公司法人或公司董事會的授權檔案,授予其有公司的全部決策、經營、管理權,且在其授權全權負責期間,他與你簽署的勞動合同應該具有法律效力;反之,應視為無效合同。

4樓:劉年群

應該可以,與經理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算與公司簽訂的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僅靠這個證明與公司的事實勞動關係證明力太弱,還須其他相關證明才行。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還要根據你合同簽訂的內容,

以及有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你與這個公司有實事勞動關係,像工資單、考勤表等一切可以證明你在這個公司工作過的證明,還有人證什麼的都可以的。

6樓:周律師說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但是,約定其他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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