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合同」與「被解聘」

時間 2023-06-02 22:12:08

1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解除沒有補償的。

不勝任的話,他需要提前30天,還要多給你半月薪水補償,協商就是兩清各不相欠了。

所以接受解聘是更好的選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解除合同是指經過當事人(被解僱方,你)同意達成共識解除僱傭關係的行為,較直接解聘來說,企業不需要完全負因為單方面解除合同(僱傭關係)所帶來的責任。其實這兩種都是解聘(開除)行為,並改變不了實質問題,所以選擇協商,吃虧的只是自己。

3樓:渾智韋

你可以與校方再協商,將理由改為經雙方協商一致,由校方提出解除合同。但這種情況下,如果你要追究校方提前解約的責任,就只能要求經濟補償金了。如果校方以不勝任解僱,校方沒有證據證明你不勝任,就是非法解僱,需要按經濟補償金的雙倍支付你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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