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工司法解釋一,建工司法解釋 一

時間 2025-07-24 11:05:21

建工司法解釋(一)

1樓:宋聰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已粗伏於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釋〔2020〕25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信碧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滑凳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建設工程新司法解釋 -法律知識

2樓:張豪

法律分析:準確名稱為《最衡虛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一共有44個條文。具體內容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有關規定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咐慎燃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孝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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