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到期了不讓走,還說走的話就按曠工算,這該怎麼辦

時間 2022-03-24 04:00:20

1樓:惠芷藍

他沒給你結算工資吧?如果給你結算工資了,你該走就走唄。如果他不讓你走,你可以去勞動局告他。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是一個黃世仁~周扒皮的公司這破公司辭職就對了。

3樓:e圖圖兔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辭職有兩種形式:

1、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的規定來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用人單位不但要按時支付工資還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辭職書(最好寫成《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本人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特此通知

2、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單位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只不過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基於上述規定,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后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3、提醒你注意:辭職通知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快遞送達,確保發生勞動爭議時留有證據。

4、依據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合同月底到期,公司辦離職部門主管不同意簽字,並且說想走自己曠工3天算公司辭退怎麼辦

4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勞動者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許可。

如果你真想辭職走人,實習期提前3天,非實習期提前30天遞交辭職通知書給用人單位,到時候用人單位批與不批,同意與不同意你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後果與你無關。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名快速辭職),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名慢速辭職),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名協商辭職),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工到期的第二天不上班算不算曠工,如果公司算你曠工怎麼辦?

5樓:寶貝馬龍福

你的這種情況,如果是你給辭職報告,一個月後那麼就不屬於曠工,這種情況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我在一家電子廠上班 辭職沒到期 我直接走了 他們說按曠工合理嗎 還有工資嗎

6樓:督秀珍安念

我自己認為他們應該會給你按曠工算的,至於工資那就要看看你走的那天離你辭職到期的日子還有幾天,如果多的話我認為應該不會給你發放工資。。。。年輕人做什麼事情理智一點。。。。

我再蘇州美特上班辭職到禮拜二,4.25號到期,星期六去上了一半走了沒跟領導說,星期六算曠工嗎?

7樓:匿名使用者

星期六應算半天曠工。

什麼是曠工,原勞動部曾對此作出解釋,是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既不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職工星期六上班到一半不請假擅自離崗,是曠工。

8樓:匿名使用者

每家公司衡量方法不同,一切以你的公司為準的

勞動法規定的醫療期滿無法工作繼續請病假單位不同意怎麼辦?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規定的醫療期滿無法工作繼續請病假單位不同意的情況下,你可以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與公司協商,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只能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然後要求單位支付6個月的醫療工資的醫療補助以及其他相應補助。

具體參考如下

第一種情況是職工醫療期滿,**尚未終結。這種情況可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員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對於這種情況,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7條規定:「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因此,對於這種情形下的員工,企業需要經過一個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式。我國個別地區對此出臺了地方性規定,如天津市勞動局《關於勞動者醫療期滿進行勞動能力(復工)鑑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辦[2004]387)就對勞動能力鑑定的部門、範圍及程式等作了詳細的規定。

二是一般疾病的員工如果醫療期滿後仍繼續請病假,企業可以不再批准,因為這已經構成了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之情形,企業應向員工發出回崗通知書,表明「員工醫療期滿未到原工作崗位報道,公司視為不能從事原工作,考慮到員工身體狀況,企業為員工另行安排工作崗位,限其在×日內到崗上班,否則視為曠工或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內容。如果員工為辦理病假手續繼續缺勤,企業可以按照曠工處理;如果員工繼續提交醫院證明,企業可以按照「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從而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處理以上情況時,除了曠工解除外,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 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二種情況是職工醫療期滿,企業延長醫療期後,勞動合同到期。對於這種情況企業可以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 [1996]354號)規定「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處理,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還需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經濟補償金。

11樓:藍眼睛

根據《勞動法》規定,醫療期滿後,只有在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醫療期滿後,如果勞動者恢復如初,可以繼續從事原工作,或者勞動者沒有留下大的後遺症,可以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關係繼續有效,用人單位不能解除。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這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這一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對醫療期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

12樓:韓飛律師

一般勞動者超過醫療期,不能上班,單位解除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辭工到期老闆不讓走怎麼辦,辭職老闆不讓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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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辭職但是老闆不讓走

如果你不顧忌到情面問題,你可以隨時走人,因為你是在試用期,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走人,但你顧忌到情面問題,你是真的要離開的話,可以先和你媽商量,再找你老闆聊聊,把你關心的問題跟他說開來,沒有什麼大不了的。通過你媽和老闆說說唄,可以打聽一下工資,或者有那個崗位你想做的,也可以讓你媽說說情嘛,他們老交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