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兒及同事在某公司工作時,沒與老闆簽訂勞動合同,兩月後提出辭職沒被同意,過後老闆不給工資怎麼

時間 2021-10-14 20:05:38

1樓:要不不咱倆不好

1、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5、關於證據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再者說,沒簽勞動合同,要證明勞動關係,可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只要有在單位工作的任何證據,工作證或者同事證言都足以證明勞動關係的成立。

2樓:我要開田

這恐怕難,沒簽合同但有勞動事實也就是存在勞動關係了,每月應按當初約定的工資支付,你說只付30‰那也是不存在的,可以直接告那家公司啊,如公司破產法院可以把公司財產拍賣用用來賠償工資,老闆跑了也不要緊,法院在找不到人的情況會把傳單登報和貼在公司門口醒目的位置,到**是還沒來的話可以按自動缺席,自動放棄辯護權來處理,所以,你只要有證據,依然可以去告,祝你早日拿回你應有的,

3樓:ふ知為ふ知

基本算是無頭案!找到老闆再說吧

在公司工作了一個多月沒有跟我簽訂勞動合同,我提前半個月出辭職,公司不同意怎麼辦??? 10

4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1.首先,根據《勞bai動合同法》du第八十二條,zhi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dao超過一個月回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

答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裡的雙倍工資是從第二個月計算起,如果想獲得雙倍工資,建議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

2.如果只是想離職,並不想獲得雙倍工資,那麼並不需要公司同意勞動者可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5樓:沒心沒肺灬堯堯

這個應該不會存在公司不同意吧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試用期三個月,現在想辭職 。老闆說不讓一定要做

我在某公司上班,沒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有給我交過培訓費,並跟我說如果沒滿兩年要我賠公司培,我要賠嗎

單位提供專項培訓並且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辭職需要賠償單位剩餘服務期的違約金 單位入職入職一個月不籤合同,第二個月起一年內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補償,超過一年視為無固定期合同 這是兩回事,你違約你賠單位,單位沒合同違法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我在公司上班,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了老闆卻要扣工資,說什麼沒前月辭職,現在我該找誰

1 如果你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已視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需提前30天。如果工作沒滿一年,則無需提前30日,法律沒有規定,一般在7 15天 考慮到工作移交 2 公司不與你籤勞動合同,你可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從入職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的雙倍工資。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我已經在公司工作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我想離職。老闆讓我繼續為他工作月。提前走就不發我

段皖疏 只要有人能證明你在該工廠工作就可以拿到 原涵韻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 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勞動法 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 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