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能否適用調離 事實婚姻可否調解離婚

時間 2025-05-24 18:05:06

1樓:深海龍

真正的事實帆清婚姻,屬於有效的婚姻,應當適用有效婚姻尺棚進行離婚訴訟,也可以通過法院調解處理。但是,目前一般情況下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但態困前也不是絕對沒有,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同居,未領取結婚證,屬於事實婚姻。此後,屬於上述情況,屬於同居關係,不屬於事實婚姻。

也就是說,從1994年2月1日以後沒有配偶的男女居住到一起,就屬於同居,而不是事實婚姻。

2樓:創作者

你好,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棗核茄義同居。

的氏返,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

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凳察非法同居關係處理。」現在,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3樓:北京中聖暉

現在沒有事實婚姻了,都是非法同居。

經調解無效,哪些情形准予離婚?

4樓:伏元彤

您好!可以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5樓:姜威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單方提出離婚,必須滿足這5個條件!

6樓:網友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席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事實婚姻可否調解離婚

7樓:華律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

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8樓:雅盛法律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不是事實婚姻,就是非法同居關係,自己協商處理,財產糾紛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

婚姻法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9樓:寶貝馬龍福

你說的這個事實婚煙。在=007年之前有這個事實婚姻這個概念。也就是說。

人生活到了一塊,並且也生了孩子。那時候國家承認這叫事實婚姻,而現在沒有了。不用調解。

分開就行了。因為國家不承認你們是合法夫妻。

10樓:緣泓

現在婚姻法沒有事實婚姻。

11樓:天津六月雪

法律上沒有事實婚姻。

12樓:橘酪

沒有事實婚姻這個法律概念,也就談不上離婚。如果是同居關係,可以要求分割同居期間財產。

事實婚姻中可否調解離婚

13樓:張麗珍

事實婚姻可以調解離婚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提起訴訟離婚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即應當先調解,若調解離婚的,應當出具書面調解書,自雙方均簽收時,婚姻關譽咐圓系解除。

一、同居多久是屬於事實婚姻呢。

法律中國並沒有規定同居多久屬於事實婚姻,按照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沒有《民法典》禁止結婚情形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辦理結婚等級的,都認定為同居關係。

二、沒有結婚證是否屬於事實婚姻。

沒領結婚證是否算事實婚姻,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處理:簡祥。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慶塌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同居關係處理。

三、事實婚姻的認定年限是多少呢?

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為1994年2月1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依據《民法典》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事實婚姻中可否調解離婚

14樓:陳迪新

事實婚姻中可調解離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頌讓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族談,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野穗局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事實婚姻可調解離婚麼

15樓:左紅敏

事實婚姻可以調解離婚,構成事實婚姻的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銷碼:事實婚姻的男女都無配偶,有配偶則構成事實重婚;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虧晌哪理等事謹困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什麼叫事實婚姻,什麼是事實婚姻?

河北劉律師 所謂 事實婚姻 是指男女雙方即使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也會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與合法的正式婚姻沒有任何區別。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只有雙方在1 9 9 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關係的,才會被認定為構成事實婚姻。 現在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也沒有事實婚姻之說。所以必須有結婚證明才會...

事實婚姻是什麼,什麼是事實婚姻?

沒辦理過結婚手續,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1994年起,已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都老黃曆了,問這過時的玩意兒幹嘛。 河北劉律師 所謂 事實婚姻 是指男女雙方即使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也會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與合法的正式婚姻沒有任何區別。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只有雙方在1 9 9 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關...

事實婚姻如何離婚,事實婚姻該如何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的司法解釋 一 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