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同志
是不可以的,因為代收過度房產補償,員工沒有返還的責任,因為核配已經過度給補償。什麼叫補償?改毀補償就是無條件給對方的意思,補償員工改殲指是不用承擔返還的責任呢。
2樓:甕哲
需要。如果在服務期內因個人原因辭職或者違紀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須返還公司給予的住房補貼。
3樓:不忘初心
需要。限制部分優秀勞動者隨意離職,在已按爛首照勞動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資報酬、獎金、社會保險等常規勞動待遇的情況下,另與勞動者進行平等磋商,通過為勞動者提供額外福利待遇,以飢巨集數換取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穩定地為用人單位工作,並不違絕卜背勞動法的公平理念。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要求員工離職或退休時返還福利房的規定違法嗎
4樓:王元頁
只要房產所有權沒轉移給個人,公司就可以要求返還。
公司的福利住房,屬於公司對本單位職工的福利。房產所有權屬於公司,職工只有居住的權利。離職或者退休後,與單位勞動關係終止,沒有再享受公司福利的資格,公司有權利收回住房。
如果公司通過買賣方式將房產**給職工,職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即使勞動關係終止,公司也沒有要求返還房產權利。
員工代表公司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籤字,員工需要承擔責任嗎?
5樓:五哥回答
合同有效,儘管沒有授權書,但後期公司加蓋了公章和法人章,視為對你行為的認可,對簽字內容認可,如如後續涉訴,也不會要你承擔責任,你屬於**公司行使權利,公司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
6樓:愛喝粥
如果員工沒有公司授權,然而對方有理由相信員工有授權(如,單位以曾經給員工開具的委託手續,且委託期限尚未截止),則員工的行為被視為構成表見**,所以簽訂合同是有效合同。有關法律責任由員工單位承擔。若員工沒有權利代表單位簽訂合同,在員工單位追認前,合同效力待定,單位追認的,合同有效。
如果沒有追認,則有關法律責任由簽訂合同的員工本人承擔。如果單位授權不明,則單位和員工將承擔連帶責任。
7樓:三十五年陳
如果是職務行為,員工沒有責任。
8樓:戚廣利
1、 如果租賃合同上雙方簽字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員工代表公司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籤字,員工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租賃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對方只能以公司為被告,該合同簽字的員工不會成為被告。
2、兩個人的名字不一致也不要緊,只要單位蓋章就行,法律上以單位蓋章為準。
9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不承擔責任。
只要房東簽字。
單位蓋章就屬於單位的行為。
10樓:汲姿
按照法律規定,**行為分為普通**行為、表見**行為。普通**行為在此即公司實際授權的**人參與**行為,表見**是指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人擁有**權而與之進行的法律行為,這種情況下無**權人行為後果應該由被**人承擔**行為也是有效的。所以首先要看該簽字員工此時在公司主要負責的業務範圍,如果涉及物品保管等即使無**權也成立表見**行為因此簽字有效,比如說銷售人員簽訂的買賣協議,相反如果簽字人從事其他業務,並且不具有**權則**行為效力待定,比如說衛生清潔工簽訂了乙份買賣協議,對此協議被**人如果不進行追認,協議自然也就無效。
11樓:敏而
員工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12樓:積極向上一起來
這樣的合同是有效的,你不應承擔責任的。
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說給我乙個月時間過渡期,可以要求賠償嗎?
13樓:竹兒說教育
無論是公司不同意續簽,還是員工不同意續簽,也都遇到和處理過。而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已經決定不續簽了,公司同意給乙個月的過渡期併發放工資,那我們還能要求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嗎?首先,不贊同這種想法和觀念。
因為:年輕人,你不講武德!
一、勞動合同到期,誰提出不同意續簽,誰負責!
這個很多朋友也都知道,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和員工誰提出不同意續簽,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扒知是員工提出,那麼就和自己辭職一樣,那辦完手續,拿了離職工資就可以走了,公司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公司提出不續簽,那麼公司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要記銀畢住,是經濟補償金,不是賠償金,這兩個不是同乙個概念。
二、如果公司提出不續簽合同,給你乙個月過渡期併發發放工資,事後還可以要經濟補償金嗎?
答案是當然可以,因為公司給你乙個月的過渡期和給你工資,並不能代替不續簽合同的責任。但這裡不建議這樣去做,因為有點不太道德,有點不講究,也就是說只要你有公司書面的不與你續簽的通知書,或者其他有效的能證明是公司不續簽的通鋒此芹知書,那公司即便給你乙個月過渡期,並給乙個月工資,也還是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的。當然,公司肯定不會主動給,還需要去申請勞動仲裁。
在這裡建議:要麼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要麼就在拿著乙個月的工資,然後在乙個月過渡期內找新的工作。不要兩個都想要,這好嗎?這不太好!
三、到底是要經濟補償金,還是乙個月過渡期和工資呢?
這就是乙個簡單的算術題,對比一下哪個更划算就好了。
1、如果你只工作兩年以內,合同到期,那麼經濟補償金也只有乙個月或者兩個月,這個時候不如要公司乙個月的工資,並且還有乙個月的過渡時間去找工作,而且和公司的關係還不會鬧的太僵,何樂而不為。
2、如果你的工作了三年以上,那麼經濟補償金有三個月,相比乙個月的工資,的確有點差距,貌似拿經濟補償金划算。但經濟補償金只能通過勞動仲裁拿,這樣下來至少要60天,所以我們要綜合評估一下劃不划算。如果覺得值得,那就可以去做。
3、先享受乙個月的過渡期和拿乙個月工資,再去申請勞動仲裁拿經濟補償金的。這種方式就多說了,年輕人,你不講武德!
14樓:殷琬
這種情況下是不孝啟可以要求賠償的,雙方是因為合同到期以後敏譁不再進行續簽,對橋慎行方的公司也符合法定規律,在合同到期以後,不可要求對方賠償。
15樓:簡簡單單百事通
是可以要求敗陵公司賠償的李枯棚,因哪則為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是要給員工經濟補償的,你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如果不賠償的話,應該選擇申請勞動仲裁。
16樓:愛情來了擋不住
這樣的情況下是不可以要求賠償的,因為你們的合同到期之後,對方有權利選擇是否續簽。
因**土地徵收工廠拆遷員工有沒有補償的,具體
17樓:韓峰
因為拆遷導致的土地、房屋等的補償,跟員工是沒有關係的。但是因為拆遷,導致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無法繼續進行,那麼由此會依據勞動合同法產生補償或者賠償。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屬於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無法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齡,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9樓:網友
工廠拆遷不再跟去新工廠有沒有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要求續簽(原待遇維持不變),但增加了對員工不利的條款,個人不願意續簽會得到賠償嗎
20樓:網友
1、」個人不願意續簽會得到賠償嗎「:應當得到補償。
2、理由:雖然公司維持」原待遇「不變,但增加了原合同條款中限制員工權利、增加員工責任的條款,屬於公司方變更了原合同」條款「要求續簽,這種情況下員工不同意續簽,公司方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可以公司方可以不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 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這裡要求的是用人單位要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待遇、勞動崗位、工作時間等所有原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和義務,你所以公司雖然維持待遇不變,但變更了原合同其他條件、限制了員工權利,應當屬於變更了原勞動合同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單位提出:協商一致)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條款內容,屬於違法條款,你可以拒絕簽訂,如單位不給你簽訂,你就可以活動賠償;如果單位的合同並無違反法律,而你的待遇維持不變,你不簽訂,你就不能夠獲得賠償。
22樓:網友
你好,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你的情況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條款違法,你可以投訴。
23樓:白天馨香
根據你的描述來看,單位願意維持原來的待遇,如果這時候你拒絕和單位續約,那勞動合同終止,單位不需要給你經濟補償。
2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不會。但是如果合同違法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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